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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向上
文章来源:未知;时间:2017-08-08 15:57
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向上,应力求“
公法
”功能与“私法”属性兼顾,保障功能与
权利本位
并存。由于婚姻家庭
亲属关系
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,与
市民社会
的价值或利益法则毕竟不同,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、自然的
社会共同体
结构,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;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“公法”秩序和社会保障、福利属性,保护“弱者”和“利他”
价值取向
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,“意思自治”的自律性、授权性与
社会规范
的强制性、义务性及个体需要与
社会利益
、自然属性与
社会属性
同构
一体,不可分割。
因此,中国婚姻家庭法既要注意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,又要坚守自身固有的功用法则,做到“
公法
”功能与“私法”属性兼顾,保障功能与
权利本位
并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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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属性决定了其基本价值定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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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法文化作为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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